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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如何配合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決標?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最低合格標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機關應先評估並判定是否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否,則應逕行決標予該廠商;如有,則限期請廠商提出說明。
機關如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無需再通知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逕行決標予該廠商。
廠商未依限提出說明或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並不合理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退還其押標金。機關如有其他考量,而欲再通知該廠商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之擔保,以憑辦理決標者,尚無不可,惟應審酌其妥適性,例如該廠商過去之履約情形、目前之營運狀況與提供擔保及履約之意願,且廠商未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機關不得先行辦理決標。
廠商未依限繳交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發還其押標金。
依序洽次低標廠商依規定辦理決標或不決標。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