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由地方政府自有財源興辦或民間捐贈之公共工程,是否需依作業要點提送審議?

審議作業要點第1點已敘明,本要點訂定的目的係為有效推動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共工程計畫,並落實若干政策目標,因此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或編列預算支應之公共工程,非本要點的適用範圍。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