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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於「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發布前已受理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主辦機關於注意事項發布前受理之案件,可本於職權依促參法及其細則相關規定暨自行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於注意事項發布後請參酌前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類別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