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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廠商之公告辦理程序為何?

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應依該條本文規定通知廠商(該通知建議以「雙掛號」郵遞,以確定廠商接獲通知之日期),並為必要之附記,其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辦理程序如下:
1.連線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號及密碼後,進入「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之選項。
2.依網頁指示執行「進入新增功能」,輸入刊登機關資料及拒絕往來廠商資料。
3.於確認「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業查核表」各項程序完備後,利用政府採購IC智慧卡簽章註冊系統執行刊登公報作業。
4.查看系統有無顯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更新成功」訊息,以確認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5.自行查閱政府採購公報及公告系統,確認刊登程序完成。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