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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校院原全數以校務基金自籌興辦之宿舍工程,如再獲教育部經費補助,是否需依審議作業要點提送基本設計至本會審議?

(一)大學校院原全數以校務基金自籌興建宿舍工程,依本會104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400357760號函,無須依審議作業要點提送基本設計審議,先予敘明。
(二)惟後續倘再獲公務預算經費補助,可參照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第1項第5款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之作法,即補助比率逾50%且補助經費達1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應依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