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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規定凡廠商報價過低,即應繳交差額保證金以憑辦理決標,是否妥適?

機關未經評估判定廠商標價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之程序,逕於招標文件預為規定廠商標價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之情形時,即應繳交差額保證金以憑辦理決標;或於開標前一律責由廠商出具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聲明書」或「列入開標紀錄之聲明」後,即先決標之程序,均不符合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