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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另機關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機關人員,亦即機關依人事法規所進用之人員。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