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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變更或不採納?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