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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國廠商不服 貴會之申訴審議判斷結果,是否尚有其他救濟途徑?

政府採購法第83條明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故倘若廠商不服審議判斷之結果,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廠商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假設外國廠商之申訴遭駁回時,外國廠商仍得依上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