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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以最有利標之方式決標時,實務上係如何進行?

機關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如係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時,應先確定採購標的有符合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異質」之規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其辦理程序如下:(併請參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最有利標決標流程圖」)(附件六)

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評審標準包括評審項目及各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評審項目有子項者,各項之配分或權重,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但應於開標前備妥,否則即會有為特定廠商量身裁衣之嫌。
依據評審標準,評審各廠商之投標內容,評定其優劣,並計算評分結果。
依據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如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決定最有利標。
無法決定最有利標時,可採行協商措施,由機關個別與各投標廠商討論其投標內容之優缺點,再由廠商就招標文件規定可更改之項目重行遞送投標文件,供機關再次評選。此一程序可重複進行,直至選出最有利標為止。惟不得逾三次。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