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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投標總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是否即視為標價偏低情形,不可立即決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之規定,係供為認定標價偏低之依據,機關仍應斟酌採購標的特性、市場行情、廠商報價等資料,詳細研判後予以認定該報價是否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方得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如機關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逕行決標予該廠商。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