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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條文僅規定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進行調解。若機關與廠商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接受調解方案,調解即不成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不能命當事人接受另一造之意見,只能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酌擬公正合理之解決辦法,力謀雙方和解。只有在當事人合意之情況下,才有可能調解成立。當事人不出席調解會議,或出席調解會議而拒絕作成調解書,調解即無法進行或不成立。此時當事人尚可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尋求仲裁或訴訟以解決爭議。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