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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無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若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情形,可否由次最有利標遞補?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無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若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續行辦理,採購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