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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紀錄應載明之事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之規定,其中第1項第6款規定應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係配合採購法第56條第1項:「評定應附理由」之規定,機關採序位法者,可參酌下列文字於紀錄載明之:「○○公司之投標,經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視其事實擇一載明)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