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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1.可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或由主辦機關逕行審核。2.是否成立審核委員會,視該案件主辦機關依權責得否自行決定而定。二、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1.主辦機關應於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一周內將規劃構想書之簡要資訊公開,公開後十五日內有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規劃構想書者,則併同考量,並至多擇定一家進行進一步規劃。2.主辦機關組成審核委員會再審核,規劃案再審核合格,則公開徵求其他投資人,選出最優申請人。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