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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振興經濟等特別預算支應之個案工程,是否需依作業要點提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二條略以: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且經濟部業已頒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各項審查作業,爰基本設計階段審議由中央主管部會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依工程會100年6月28日工程技字第10000230290號函,略以:「經費來源屬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其工程審議應由中央主管部會自行主政辦理。」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