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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工程計畫所定「戰備工程」是否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

依審議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軍事工程中包括機密性工程或戰備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在10億元以上,或非機密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在1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依第5點提送可行性評估,及依第6點提送基本設計至工程會審議。至「戰備工程」依國防部104年5月1日國備工營字第1040005115號函建議係指提供戰爭、作戰或裝備佈署及整備,包括:武器裝備戰地、掩體、指揮所、EMP防護、機場設施、港觀及碼頭設施、油彈庫、油管等為主要項目之軍事工程,並尊重國防部之認定。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