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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應如何提起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是否必須負擔調解費用?

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條規定,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依同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電話、住居所等。申請人並應同時載明他造當事人之名稱、請求調解之事項、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且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
倘若外國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2規定,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