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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議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軍事工程中包括機密性工程或戰備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在10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應依第5點提送可行性評估,及依第6點提送基本設計至工程會審議。至於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軍事工程計畫則非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