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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申請人需具備那些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一、所需具備文件,視其為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或係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而有不同。
二、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土地案件:
1.可逕依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2.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3.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以避免民間投入大筆資金完成提案後,卻因與政府之政策方向有所悖離,未能獲審核通過,造成資源浪費。
三、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類別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