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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簡要說明外國廠商提起調解後,調解程序係如何進行,以及調解程序通常須費時多久?

關於調解程序之進行,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調解事件經審查無不受理之情事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至3人為調解委員,並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另依同規則第12條及第14條,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且以不公開為原則;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應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並本於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力謀雙方之和諧。
有關調解程序之處理期限,依上述規則第20條規定,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