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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笫85條之3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成立之效力,與民事訴訟法上之和解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所為之勸諭,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均不得於該案訴訟中採為裁判之基礎。 又假設調解不成立時,廠商與機關間之履約爭議事項,仍得透過仲裁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