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如果外國廠商因其他廠商提起申訴,且該審議判斷結果可能影響其得標權益者,又應如何救濟其權利?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進行申訴案件之審查時,如遇有上述情形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2項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5條規定,依職權或外國廠商之申請,通知外國廠商至本會陳述意見。倘若外國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71條第3項規定,以自己(利害關係人)為原告,本會為被告,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