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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如認為機關辦理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政府採購法已有英譯條文,可請廠商直接參閱第75條有關法定異議期限之規定)。同法第76條並已明定,廠商對於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參照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