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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除國營事業機構投資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外,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爰國營事業機構以營業基金全數支應所投資之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無需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