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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國廠商與機關因履行採購契約產生各種爭議時,有無任何協商或解決爭端之管道?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明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故倘若外國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與機關發生各種履約爭議,均得主動向本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而機關不得拒絕進行調解程序。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