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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組成為何?是否需受促參法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範?

一、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
1. 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2. 其人員組成包括主辦機關內部相關單位、外部相關單位、與規劃案審查有關之專家學者,人員由主辦機關自行決定。
二、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
1.初步審核階段是否成立審核委員會,視該案件主辦機關依權責得否自行決定而定。其人員組成包括主辦機關內部相關單位、外部相關單位、與規劃案審查有關之專家學者,人員由主辦機關自行決定。
2.再審核階段應成立審核委員會,其組成及運作得準用促參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類別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