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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個人學經歷資料得否公開?如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得否提供?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至於開始評選後公開上述名單並無禁止之規定。評選委員之個人學經歷資料部分,本會已徵得當事人同意依上開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有關民意機關或廠商索取評選案件審查結果相關資料部分,依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1.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2.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第1項)。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第2項)。…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第4項)」。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