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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民間申請人應分階段提出文件,先提出規劃構想書了解主辦機關意見,以避免民間投入大筆資金完成提案後,卻因與政府之政策方向有所悖離,未能獲審核通過,造成資源浪費。二、如民間申請人逕提出完整之規劃案,基於審核效率主辦機關可先初步審核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對政府之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