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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簡要說明外國廠商提起申訴後,其後續程序係如何進行,及其所需時間?

有關申訴程序之進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3條規定,申訴事件經審查無不受理之情事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1人至3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復依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1項規定,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惟同條第2項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5條亦規定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至於申訴案之處理時效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78條後段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40日。惟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5條)。另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10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