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間差異說明如下,惟個案情形則依規定妥處(註一),。
(一) 法律效果不同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規定者,則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二) 構成要件不同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有二,一為「須為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者」,一為「須確有必要」。其當以「不可預見」為限。
至於政府採購法第105條之構成要件,則為「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或「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或「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或「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情形之一者。
(三) 實務上,一情狀,亦有均得適用兩者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5月1日工程企字第092001795450號函:「主旨: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有關之各種採購(含工程、財物、勞務),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前揭SARS疫情,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可資參照。
註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409140號函:「主旨:因應近日辛樂克、薔蜜等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請就個案情形依規定妥處,請 查照。 說明:一、前揭緊急採購如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265410號函附依該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