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摘自工程會保險採購問答..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自負額意義及其高低與費率之關係?
答: 保險單上所載「自負額」係指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保險標的受有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需先自行負擔之損失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訂定「自負額」之意義主要為:(一)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所承保之風險係為工程於建造過程中動態作業活動之風險,且僅保障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惟工程施工過程中常因施工者之疏忽、缺失或天然災害而造成或大或小之損失,而此類損失有些是承攬人投標計算標價時,即需估計考慮在內之成本,有些可由施工者採取預防措施而降低風險或避免者,且有些甚難界定是否為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是以,該類損失之一部分可考慮不必由保險獲得補償;(二)就損失負擔之公平性與合理性而言,由於保險公司之賠款來自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因此,保險事故發生時,發生災害之當事人先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其餘部分之損失再由其他人負擔,亦屬公平合理;(三)保險單設置「自負額」將可提高被保險人施工之警覺性,重視施工安全,採取預防措施,使災害發生之可能性減低,因而避免或減少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之「自負額」的損失。
「自負額」實為費率結果之一部分,當保險單無「自負額」之設置時,即使很小金額的損失,也要向保險公司求償,將增加許多理賠作業費用,這些費用終將反應在損失率上,從而使得保險費率提高,是以,設置「自負額」將可以降低保險公司之人事及作業費用,使保險費率得以降低,進而減少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由於「自負額」愈高表示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之損失金額愈大,保險公司之責任愈輕,出險時賠償金額愈低,故保險費可以較低。反之,「自負額」愈低,則保險費愈高。
一般「自負額」不會訂得很高,否則失去保險之意義,但被保險人可依自己負擔損失之能力與意願,主動要求提高「自負額」以降低保險費支出,但仍不能提得太高而失去保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