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大家好:
工程會身為採購法主管機關,長期以來致力於建構健全之政府採購環境,因此對於如何讓各界更加嫻熟、同時能夠即時解決或釋疑採購法的問題,向來甚為關心,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更特別指示開闢本專欄,以作為工程會與各界溝通的管道。
歡迎讀者依下列方式洽詢,本會將每月就讀者關切度高且具代表性的問題予以回應。
1. 電話專線諮詢:(02)87897647~7650 (由於電話詢問較多,忙線時可改採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詢問。)
2. 傳真諮詢:(02)87897614
3. E-mail諮詢:gpl@mail.pcc.gov.tw (提問單格式如附件)
以下是讀者近期所詢問且較典型的問題,工程會答覆如下: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定採購作業方式之多樣性,已可就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採購,作各種不同招標決標方式的搭配運用,以達到採購之預期功能與效益。例如:
(一)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
(二)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三)屬辦理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暨「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四)屬藝文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採不經公告方式逕邀請具專業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或經公告審查程序審查優勝廠商。
(五)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TOP 張老師採購實務第一課
公共工程電子報自本期起推出「如何辦好採購系列」,以淺顯易懂、言簡意賅方式介紹政府採購作業,第一單元要介紹的是「採購需求規劃」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項次 | 內容 | 參考條文例示 |
|---|---|---|
| 1 | 確認需求單位提出之採購標的特性(例如規格要求) |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6條及該條執行注意事項 |
| 2 | 考量需完成採購之時效性(例如上級機關交辦完成期限;使用單位需用時限) | |
| 3 | 整合需求: 參酌採購標的特性及需求時效,統籌機關內部各單位之請購需求,合併辦理採購。 |
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 |
| 4 | 確認採購金額: 採購案有後續擴充者,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預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將該部分之金額合併計算採購金額。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 |
| 5 | 應報核之程序: 依規定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上級機關核准(定)者,不要疏忽報核程序。 |
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56條、第105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 |
| 6 | 共同供應契約: 可至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查閱擬採購之標的,有無共同供應契約可供使用。 |
政府採購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 7 | 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之規定 | |
| 8 | 洽採購專業機關代辦: 如缺乏採購專業人力或專業,可循此途徑洽請代辦採購。 |
政府採購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2條 |
| 9 | 慎選招標方式及決標方式 | 政府採購法第2章、第3章 |
| 10 | 儘早完成招標準備作業,預留無法決標重行招標之時間 |
機關人員如對政府採購法有任何問題,可先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查閱。如仍有疑義,請先向服務單位採購主管或上級機關之專責採購單位洽詢;如再不能解決,請循公文程序簽辦核准後,以公文或傳真方式(請敘明傳真日期及號碼)尋求解釋【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FAX:02-87897604或02-8789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