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如遇下列情況,該評選委員究屬派兼或聘兼之委員?評選委員會之成立及委員出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均設有一定之門檻。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並置委員5人至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同規則第10條規定,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即決議無效。
評選委員會之成立如涉及直屬上級機關及相關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應屬內派或外聘疑義, 可參閱本會96年 3月 2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0340號函釋,說明如下:
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其他機關代辦之採購案,洽辦或代辦機關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均屬派兼之委員。 二、 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 三、 與採購機關同屬某機關之不同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 Q&A
各位讀者大家好:
工程會身為採購法主管機關,長期以來致力於建構健全之政府採購環境,因此對於如何讓各界更加嫻熟、同時能夠即時解決或釋疑採購法的問題,向來甚為關心,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更特別指示開闢本專欄,以作為工程會與各界溝通的管道。
歡迎讀者依下列方式洽詢,本會將每月就讀者關切度高且具代表性的問題予以回應。
1. 電話專線諮詢:(02)87897647~7650 (由於電話詢問較多,忙線時可改採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詢問。)
2. 傳真諮詢:(02)87897614
3. E-mail諮詢:gpl@mail.pcc.gov.tw (提問單格式如附件)
以下是讀者近期所詢問且較典型的問題,工程會答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