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以來,為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工程會參考各界建言,陸續訂頒下列法規鬆綁及興利措施,請各機關善加參採運用,也請營造業、技術服務相關產業不吝指教詳如附件。
一、法規鬆綁,提昇採購效率品質:例如個案採購是否適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回歸採購法之規定,不以最低標為原則;採購評選委員之遴聘,不必以電腦隨機選人等;訂頒「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以促進公共工程提前完工等。
二、協助產業措施:因應營建物價先後大幅震盪,擬定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及補貼措施,以疏解工程承攬廠商之壓力;為增加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商機,請機關視個案特性,允許廠商共同投標等。
三、促進採購程序透明化: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機關可先公開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以供廠商預為準備。
四、提升工程採購品質:研訂「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訂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以解決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契約條款不合理等問題。
五、在因應國際化方面: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於本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工程會研訂「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資格文件一覽表」,以利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
新政府上任後不久即提出之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已於97年9月30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中,修正重點包括:取消投標廠商家數規定、工程採購可明定標價低於預算金額一定比率者為不合格標、可將節能減碳措施納入採購作業等。
採購法著重公平、公開、透明、競爭原則,兼顧興利與防弊,並符合國際規範。各界對於採購法之改善建議,工程會均會仔細研議,作為施政參考,未來亦將持續辦理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以利好的制度,發揮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