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需要提出資格文件,為達法規鬆綁之目的,工程會已於98年11月11日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條及第16條條文,增訂多項新措施,使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更為便利。
在營業項目方面,如招標文件所列營業項目非屬許可者,而投標廠商所營事業登記項目載明「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視為合格標,以免廠商動輒為特定個案之投標,而頻繁修改營業項目登記事項。
在納稅證明方面,允許廠商以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替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使廠商在準備投標文件方面多一種選擇。
在無退票紀錄證明方面,明定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記錄,減少廠商被列為不合格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