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2009世界運動會主場館1000kW示範系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包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風力發電系統及沼氣利用系統,為能源界明日之星,各工業大國莫不傾力提升裝置容量及技術開發,我國自然條件極適合發展,由公共工程率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但具有節能效果,並可帶動民間相關產業發展,有助整體能源及經濟發展效益之提升。
立法院於98年6月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政府於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落實該條款規定,行政院於98年8月5日函頒「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劃設計參考原則」,使各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所依循,並將機關依此原則辦理98年度工程之執行成效,納入後續工程經費審議核列參據。
工程會為確實追蹤管考98年度尚未發包工程參考該原則執行成效, 98年8月25日函行政院各所屬機關,於98年12月31日前配合填復「規劃設計採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案件統計表」,做為納入後續工程經費審議核列參據。
連結檔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劃設計參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