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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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說明:
公立學校辦理當日往返之校外教學活動案,得否指定旅遊地點?
某公立學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其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行程指定「六福村主題遊樂園」為旅遊地點,被廠商質疑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門診藥單:
一、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二、至於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依本會97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釋例,公立學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至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本會87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8716377號函釋例,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