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表示,在98年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期間,分就申訴、調解案件收案445件、888件。就申訴案件部分,涉及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之爭議者,為186件;屬於不良廠商之爭議,則有259件(如下圖1)。

其中,在招標、審標、決標階段,件數最高者為涉及「採購過程、結果」之165件。至於不良廠商申訴部分,涉及款次前三名者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約者」111件、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50件、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46件。
此外,工程會於同期就調解總收案為888件,依採購性質分類者,則工程採購602件、財物採購131件、勞務採購155件(如下圖2)。

再就調解案件所涉爭議類型,以涉及履約階段之計價爭議者542件(其中「物價指數調整」案件即占220件),履約階段之「逾期罰款爭議」142件,及驗收階段之爭議98件,為爭議類型所占數量較多之前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