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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過程與各界意見
一、 法案立法過程:

法律案之提出送審,可分為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連署兩種,其皆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有關「土木工程法」流程如下:
「土木工程法」(草案)原稱「土木建設法」(草案),係由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所起草,96年10月26日由鄭運鵬等49位立法委員提出,惟遭立法院數次退回程序委員會。
97年6月27日改由吳育昇等35位立法委員再次提出,再遭退回程序委員會。
98年4月該法改名為「土木工程法」(草案),由蔡錦隆等38位立法委員提案,並於6月12日經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排進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程序。
二、 各界意見:
「土木工程法」草案自立法院98年6月12日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工程會積極與各界溝通協調,並經函請各界表示意見外,亦於9月2日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各界反映意見如下(各界意見如附件):
| 贊成 |
反對 |
1. 符合世界潮流,將行政、技術分工,充分運用專業人員以達到權責劃分、提升效率,進而創造小而美的政府,以增進國力之目標。
2. 規劃、設計、監造、施工、驗收經過專業審查,可確認品質及安全符合標準。
3. 可透過核發建造、使用許可,方可確保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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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機關與產業公會認為現行工程相關法律已有所規範,建議無須立法。
2. 如與水土保持法、公路法等目的事業法令競合之法令競合問題。
3. 行政院組織法已送立法院,其主管機關為何者宜至組織再造確定再行決定。
4. 適用範疇疑義,有關土木專業工程內容是否涉及機電、消防、空調、建築物實質環境等跨專業領域工程項目,本草案未明確提出,為避免產生爭議,對於相關名詞與適用範圍仍宜予以釐清。
5. 土木專業工程技師僅列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其他執業技師並未納入是否合宜。
6. 土木專業工程設計、監造工作及簽證,目前各類法規,如技師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水利法、水土保持法等,對於執業人員與工作內容已有明確定義與規範,是否須另訂本草案,亦有疑義。
7. 對於大型開發涉有不同建築、水保、土木工作時,需分別向不同機關申請許可,審查過程中不免發生相互影響情事,影響計畫執行進度甚鉅,本草案未釐清如何處理提升效率。
8. 規定土木專業工程許可審查、可行性評估等得委託相關公會或大學辦理,惟該業務並非公會或大學設立目的,且如未以專業立場公正公平審查時,其處罰與工程主管機關補償義務人之工程損失,並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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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木工程法」(草案)之提案,工程會並無特定立場,期望該法草案以社會大眾之整體利益考量,且取得多數機關與公會同意之情形推動,以降低未來執行爭議。

98年9月2日舉辦公聽會照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Q & A:
- 新成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條件為何?
-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
- (1)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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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 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二)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該公司營業範圍之執業技師。但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營業範圍為何?
- 目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計有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交通工程、採礦工程等18科類科,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從事之營業範圍,應依所置執業技師及向工程會登記營業範圍之科別為辦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