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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門診 採購及申訴門診
案情說明:採購及申訴門診 A公司與B公司參與某機關同一採購案投標,經機關審標結果發現該2公司為關係企業,A公司並持有B公司100% 股份,該2公司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並應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不予發還其押標金? 門診藥單:

A公司及B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各具獨立法人格,尚非不得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至其是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以資認定。


一、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本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本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

二、 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如下:「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

三、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僅因該等廠商為關係企業,即適用本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