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說明:
A公司與B公司參與某機關同一採購案投標,經機關審標結果發現該2公司為關係企業,A公司並持有B公司100% 股份,該2公司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並應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不予發還其押標金?
門診藥單:
A公司及B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各具獨立法人格,尚非不得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至其是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以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