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莫拉克風災災後需緊急採購事項及災後復建工程之進行,讓災區居民早日恢復正常生活,工程會秉持人本、效率的施政理念,已鬆綁相關法令規定及研提採購及諮詢機制,函送各機關參照。
在採購招標階段,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機關就個案情形,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經統計自八八水災發生後至98年10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與莫拉克風災相關之採購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之決標案件為338件,決標金額約11億元;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決標案件248件,決標金額約23億元。
縮短等標期方面,經統計至98年10月12日止,已有5件採購案依新修正之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規定縮短等標期。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於災後辦理「台17線雙園大橋改建工程委託測量、地質探查、設計暨監造服務工作」之巨額勞務採購,原規定等標期至少28天,該處縮短為14天,縮短等標期比率達50%,有效加速採購進度。
基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有不少涉及人民生活福祉,民眾無不期望儘速完工,工程會以感同身受的心情,靈活創新的思維,特別訂定「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臚列5種可行之策略,於98年10月12日函送各機關參辦。
各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提前完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完工每日違約金之金額,得標廠商如能提前完工,即給予一定金額之獎勵金;或對於投標時預先承諾提前一定日數完工之廠商,給予決標標序優遇;或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履約期限納入評選項目或折算為社會成本,一併納入評選考量。
此外,對於已決標訂約之公共工程,機關及廠商可另依行政院訂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規定,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上開策略內容辦理,讓履約能力較佳之廠商參與復建工程並可提前完工,節省社會成本,並達成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之目標。
未來工程會將持續關注公共工程品質、進度及採購效率,並適時檢討相關法令規定,也希望與各工程主辦機關一起努力,為台灣的公共工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