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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快訊
回應營造天下第145期社論

日前出刊之營造天下第145期社論「豈可假借公益之名,行剝削廠商之實」,以本會回應營造公會「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標的涉及公益,申訴會不應受雙方當事人合意拘束」,指摘本會維護「公益」可以限制廠商之「私利」,而有不公。另指摘本會處理調解建議採合議審議偏離民事訴訟法之意旨,本會澄清如下:
一、 本會答復公會內容為:「政府採購之一方為機關,與雙方當事人均為私人者,誠有不同,政府採購之費用為全民納稅所得,故標的具有其特性,自應使調解建議符合公正、公平為基礎要求,而於當事人雙方合意內容如有不適法或欠周之處,申訴會當不應受雙方當事人意思拘束,否則反不符公平正義」,本意為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內容如有「不適法或欠周之處」時,申訴會當不受拘束。公會截取部分文句為不當推論,特予澄清。
二、 實務運作上,若廠商申請調解,其主張為合法、合理且有具體資料,本會均儘量出具調解建議,以期公平合理解決紛爭。
三、 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調解制度之設計,係經由申訴會合議審議而使調解成立者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故本會以合議審議方式審議調解建議,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會逕行援引民事訴訟法,忽略採購法已有之規定,係屬誤解。
四、 本會就前揭問題,曾多次向各界說明,亦歡迎各界理性溝通。

98年3月9日調解組織及運作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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