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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復建專欄
莫拉克重建條例重點說明

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無論是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觀光設施等公共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失,以及民眾死亡、失蹤之救助補償,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爰於98年8月28日頒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其要點如下:

條次 重點說明 條次 重點說明
第1 條 立法目的及從優適用 第16條 災後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及紓困措施與基準之訂定
第2 條 災後重建以人為本 第17條 災區租稅之減免
第3 條 災區定義及範圍 第18條 災區貸款擔保品之承受補助範圍
第4 條 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第19條 災後產業或企業貸款之展延
第5 條 重建計畫內容之提出 第20條 特定區域之劃定、安置措施及土地使用之取得
第6 條 經費來源辦理原則 第21條 安置所需土地變更之取得及限制
第7 條 利息補貼之範圍及方式 第22條 水利設施之改建或修護及洪氾區內土地使用之管制
第8 條 住戶淹水救助標準 第23條 重建工程涉及水利法之簡化程序
第9 條 生活重建服務中心之設立 第24條 重建工程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限制及排除
第10 條 受災者全民健保保費之支應 第25條 涉及重建工程之法規限制及排除
第11 條 受災者農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之支應 第26條 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改善期限免罰之適用
第12 條 受災者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費之支應 第27條 臨時醫療所之設置
第13 條 就業服務及臨時工作津貼 第28條 死亡證明書之核發及撤銷
第14 條 臨時性工作人員之投保 第29條 重建作業之權責依據
第15 條 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 第30條 施行日及施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