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機關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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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緊急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而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機關得參考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如有疑義,可洽本會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電話:02-87897647~50,傳真:02-8789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