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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復健專欄 莫拉克颱風受災縣市政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協助統籌各項復建工程說明事項 一、 採購方式 (一) 擬訂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規定:「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承辦前條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四、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惟考量如需俟預算核定後始得辦理,恐延誤復建時程及專案管理(PCM)效益,機關如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辦理緊急專案管理(PCM)之採購時,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情形,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時,將上開「核定後辦理」之規定列入不適用之範圍。
(二) 採限制性招標,逕洽2家以上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比價 各受災縣市政府於8月底前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洽2家以上本會公布之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比價,委託辦理專案管理(PCM)。
(三) 選定比價廠商之原則及資格規定
1、 應以具備充足工程專業人力之技術服務廠商為首要考量,建議名單詳如附表,並優先考量於3年內獲得本會金質獎之優良廠商;另為確保服務品質,擇定辦理比價之技術服務廠商不得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良廠商紀錄,及廠商辦理委託事項之執業技師不得有懲戒紀錄。
2、 本次因應風災復建委託辦理專案管理(PCM)屬勞務特殊採購,委託專案管理契約(列為招標文件)應載明服務事項、應派駐技師之科別、經歷(年資)及人數。
(四) 服務費計算方式
建議技術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核實議定。
二、 預算編列 應優先以今年度之災害準備金支應或以移緩濟急原則辦理,如今年度災害準備金已用罄,機關應提報納入「莫拉克風災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經費需求」,以本次行政院辦理之特別預算支應。
三、 專案管理廠商(PCM)應辦理內容 各受災縣市專案管理廠商係綜理協助該縣市全區整體災後復建之勘查、整體規劃作業,其辦理事項應包含:
(一) 派駐人員(技師與工程專業人員)應協助縣市政府分析災害發生原因,以國土復育、全流域管理之觀念,協助縣市政府提出整體性復建計畫與優先順序。
(二) 受災嚴重之各鄉鎮均應有專案管理廠商(PCM)駐點人員,協助勘查及符合整體性復建修建計畫之個案復建計畫提報作業。
(三) 協助該縣之鄉鎮公所辦理規劃設計招標作業。
(四) 審查該縣所有提送之復建計畫與設計內容是否符合整體性復建計畫,並依本會審查原則先行審查該縣之復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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