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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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賞重罰
工地有句話,『工程選對了廠商,就成功一半』。有了好廠商,一切OK!若是碰上爛廠商,有時神仙來救也好不了! 工程重賞重罰 工程要有效率及品質,能夠如期如質完工,就要有好廠商(技術服務及施工廠商)來執行。好的技術服務廠商,設計優良有創意,監造嚴謹不刁難;加上金質廠商來施工,停工解約甭碰上,進度落後見不到。

因此,工程賞罰對象不限於機關公務人員,還包括技術服務及施工廠商。而為了工程效率及品質,訂了『重賞重罰』(工程會所訂定「98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日前已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8.07.13頒行。)機制, 以獎勵方式引導公務人員用心遴選優良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反之,進度落後、效率不如預期,廠商及公務團隊(含人員),也要檢討,責任分明,賞罰清楚。 一、緣起:

(一) 98年度公共工程預算規模擴大近6000億,工程會提出「提升執行效率7方案」(如010期),要求各機關參照辦理。

(二) 劉揆於98年2月19日院會提示工程會「為了讓98年度的公共建設能如期如質完成,研訂一個執行管考及獎懲依據原則,使賞罰分明,管考積極」,以激勵士氣,加速推動建設。


二、適用範圍: 工程重賞重罰

A:97年度公共工程

■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補助地方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工程

■97年度風災復建工程(行政院補助各縣市政府部分)

B:98年度建設計畫及工程

■98年度公共建設類施政計畫及其所屬工程(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列管計畫)

■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及其所屬工程

98.7.15陳副主委與郭蔡副縣長商討桃園縣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98.7.15陳副主委與郭蔡副縣長商討桃園縣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 三、獎懲主要原則: 工程重賞重罰

(如行政院98年7月13日院授工管字第09800307620號函頒行核定本

(一) 人員最高記大功1次,最低可超越記過2次,管考人員控管成果比照執行機關辦理。

(二) 縣市風災復建考核成績,作為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

(三) 計畫案:由首長、主管、承辦人承受。工程標案:由主管、承辦人承受。

(四) 考量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承攬廠商及其專業工程人員之獎懲。

(五) 有趕工要點之績效者,得發放趕工費用。

(六) 有重大績效或特殊計畫等,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行政院表揚。

(七) 不重複獎懲。

(八) 一覽表:如附件

四、 審核小組:由主管機關(中央為部會,地方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組成,由副首長或跨處室之高階人員、研考、人事、會計等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