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僅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可否續沿用開標前訂妥之底價?
某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亦即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於開標前依規定訂妥底價。
招標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因已於截止收件前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屆時如無3 家,將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機關依上開規定逕洽廠商議價,並沿用開標前訂妥之底價,但經稽核小組稽核結果,認其底價訂定作業有缺失。
門診藥單: 一、機關不可續沿用開標前訂妥之底價。依本會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及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釋例,「…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因此,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若只有一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