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擘獎獎落誰家? 8月21日揭曉,8月31日盛大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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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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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業事業登記證,未來如申請參與促參投資或營運案時,如何舉證招標文件要求之公司登記相關文件?」

 

A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1條規定,「商業之登記,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須辦理他種登記者,應實施統一發證;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登記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由各地促參新知2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前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依98年3月1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D號令發布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公告:『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並已通知相關部會,就其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查依據者,因屬其轄管權限,請依其業務需要研擬替代方案。』 促參案件可參考前揭原則辦理。


附表:預計98年8月公告招商之案件列表促參新知!
註:各案件實際公告招商時間應以刊登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及政府採購公報為準。

TOP 分隔線 愛台商機-都更 愛台12建設新商 機啟動都市更新,城市亮起來! 壹、點燃都市更新商機 掌握愛台新商機掌握愛台新商機

內政部營建署97年底擬訂「愛台12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7、98年度選出最具投資商機20處優先開發地區辦理都更招商,未來提供獎勵容積、2000億元中長期低利貸款融資、協助地上物清理及公共設施闢建等,大力吸引民間參與都市更新!
都市空間隨著環境轉變、過度開發及人口增加趨緩,漸由都市再發展取代都市擴張。營建署94年開始輔導各地方政府辦理都更,政府希望提供最佳優惠措施、獎勵容積方案、政府介入協助排除投資障礙,以吸引企業投資人共同參與都市更新投資開發,並且提升整體不動產景氣、創造就業機會。預估未來4年將可吸引近2,000億元資金投入都市更新案。

目前已選定97、98年度最具投資商機20處優先推動地區辦理招商,包括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中山區捷運新生站北側中山女中對面暨美麗信飯店周邊地區」、「中山區民權東路鼎興營區」,以及位居國家重要港灣門戶地位之「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台鐵舊高雄臨港線」…等。

此外,營建署98、99年將舉辦6場國內外招商,首先推出公有地至少佔90%以上且區位地段優良之個案包括「宜蘭蘭城之星」、「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案」以及「馬公新復里地區」案,提升企業投資人之參與意願,並預計於98年8月19日假台北101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第1場國內招商說明會,推出「宜蘭蘭城之星」、「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案」以及「馬公新復里地區」案,歡迎各界踴躍參與(詳洽營建署)!

貳、9808強力主打星~「澎湖馬公新復里周圍地區」都更案

澎湖觀光產業商機無限澎湖觀光產業商機無限離島建設條例98年1月正式修改通過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給予澎湖除發展觀光遊憩外之新興投資商機,未來期望在整體觀光發展蓬勃外,更帶動地方觀光遊憩設施開發!

「澎湖馬公新復里周圍地區」都市更新案之基地面積約1.4539公頃,係位於馬公觀音亭遊憩區西南側,基地臨澎湖灣、篤行十村以及媽宮古城牆等當地著名景點,距離馬公港及機場約15分鐘車程,交通及區位皆相當便捷,且與當地遊憩景點串聯,成為主要觀光遊憩區。

本案基地所有權皆分屬澎湖縣及中華民國所有並分屬澎湖縣政府及國防部管理,98年11月將國有地撥用於澎湖縣所有,未來土地權屬單純,將有利於整合開發。本案現正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土地使用分區預定劃定為觀光事業特定專用區,其法定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法定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未來可開發樓地板面積約1.2萬坪。

澎湖觀光產業商機無限澎湖觀光產業商機無限

未來將由澎湖縣政府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並由實質者採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經營,預計設定地上權期限為40年。民間投資人可開發包括觀光旅館、渡假村、會議廳以及餐飲服務、親水休閒設施..等項目,並且結合既有歷史、眷村文化資源特色,發展為當地獨具特色之「深度文化與多元遊憩之休閒渡假村」。

為能達成成功招商目標,澎湖縣政府亦、全力投入相關協助事項,包括協助完成用地變更與地籍分割作業、基地聯外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等,以協助實施者完成相關前置作業,提昇開發效率。

本案預計將於98年底前正式公告招商,並將於澎湖縣政府及政府採購網站公開,屆時請各位投資人踴躍參與投標。

TOP 分隔線 周董蔡董談促參專欄 前情提要: 圖:周董蔡董談促參

蔡董對於促參案件推動方式及成功簽約案例有初步了解後,為了讓蔡董更清楚促參案件相關內容及對促參推動更有信心,周董又更進一步和蔡董分享說明促參案件政府可出資之狀況。

周董:「蔡董,政府在訂定法令時就已經考量為了讓民間投資更誘因,所以也作了相關的研究和規範,有些促參案件政府也可能由政府出資喔!」

蔡董:「沒想到,促參案件除了民間出錢外,還有可能是由政府出錢啊?這可真超乎我的預期耶!可要仔細聽您說明囉!」

*促參不是民間出錢就好?為什麼有些案子政府要出錢?

*為什麼有些促參(PPIP)案是政府要付部分的錢給民間業者興建,又有些是政府向民間業者收取權利金?關鍵在於促參案件的「自償能力」,也就是公共建設在營運階段的收入,是否足夠支應這個公共建設的成本(興建成本、營運所需的成本及廠商合理利潤)。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園區OT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園區OT案如果案件的自償能力大,也就是說商業性及市場性足夠,政府就可以和民間業者分享利潤,收取權利金(如台北101大樓,民間業者要付給政府207億元的權利金,或是台北交九轉運站,民間業者付給政府11.89億元開發權利金);但部分公共建設,因其公益性較強(如捷運建設或是社會福利設施、文教設施等),若政府完全不出錢,民間機構勢必無法忍受長期營運虧損,此時政府就應該出錢,以補足委託民間經營時財務的缺口。


*什麼樣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出錢?

*按促參法第29條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3、34條之規定,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應於先期計畫書中,進行自償能力初步評估後,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對民間機構補貼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擬定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方式及上限,且經甄審委員會之評審決定其投資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並載明於公告。

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BOT案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BOT案申請人應於其申請案件之財務計畫內提出自償能力之計算及分析資料,並依據前項主辦機關公告之內容,敘明要求主辦機關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之額度及方式,由甄審委員會評審之。

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投資其建設一部之方式,可以是由主辦機關興建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或者併由民間機構興建,經主辦機關勘驗合格並支付投資價款取得產權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但不論是哪一種方式,主辦機關支付之投資價款額度,不得高於民間投資興建額度,並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各項工程價款、政府投資額度、工程品質之監督及驗收。

蔡董:「原來只要公益性較強的促參案件,經過評審委員評定,政府就可以就非自償部分投資啊!這樣一來也可以使民間的負擔較小,也可以促成公益性強的促參案件委託,造福人民,政府真是設想周到啊!」

周董:「對啊!政府在推動促參案件就已經先考量到政府、民間、大眾三方面的相關權益,希望民間和大眾都能藉由促參案件而成為最大獲益者!」(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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