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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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蚊計畫
捕蚊計畫 緣起

98年4月30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決議:請針對重大公共工程因擬定計畫不當及未妥當審核而通過該工程計畫致生蚊子館者,依法懲處並移送檢調單位。

捕蚊計畫

第012期所述,查察41件「蚊子館」 (即153件中,約有1/4未活化。)

內容

完全閒置案件計19件,低度使用案件計22件。 (1)依主管機關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完全閒置(件) 低度使用(件) 列管中 (件)
交通部 5 12 17
經濟部 6 1 7
內政部 5 2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 4 4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 0 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0 2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0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 0 1
合計 19 22 41

(2)依類別分:

類      別 完全閒置 (件) 低度使用 (件) 列管中 (件)
停車場 8 10 18
市場 5 3 8
觀光遊憩 2 1 3
體育場館 2 1 3
展覽場館 0 2 2
文物館 0 1 1
社福設施 0 1 1
其他 2 3 5
合計 19 22 41

截至98年6月23日止,已對相關機關進行責任追究者共22件,尚未對相關機關進行責任追究者共19件。 工程會作為

(1)98年6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討論,將忠實呈現調查於報告,請各相關機關提供辦理情形及責任檢討資料。

(2)98年7月17日發函稽催未能於98年7月15日提供資料之機關。

(3)98年7月27日工程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列入議題報告。

(4)98年8月7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機關進行審查。

(5)審查定稿後函送立法院。 防範措施

(1)分析原因可概分為5類:政策因素、缺乏經費、環境變遷、管理不善及行政程序未完成。

(2)針對興辦規畫前、興辦施工中,及興辦後營運等階段,彙整前5類相關注意事項,提供經建會等審議機關參考,或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參辦。